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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徐某某聚众斗殴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1100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宏伟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110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号。2014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宏伟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与沈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宏伟区“世纪阳光”住宅小区建设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合同竣工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因工程款纠纷**公司拒绝交房,导致**公司未能按期向购房者交房,购房者经常到**公司要求交房。**公司经理吕某某多次找**公司董事长宋某某反映购房者到公司要求入住的事情。2015年7月10日,吕某某再次跟宋某某汇报该情况,并提议采用强行入住的方式安排入住(不具备交房条件),宋某某表示同意,并决定于次日由吕某某、**物业公司经理夏某甲组织购房者强行入住,同时让夏某甲多雇佣些“临时保安”配合入住。当晚,吕某某将宋某某安排强行入住一事告知另一建筑商田某某,田某某将该事告知**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乙。当晚17时许,夏某甲电话联系夏某乙,约定次日到“世纪阳光”小区安排购房者强行入住,让其找人站脚助威,每人每天工资100元。后夏某乙电话联系杨某某告之此事,杨某某同意。杨佳宏电话分别联系王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均表示同意。夏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表示同意,被告人李某甲找到刘某某,刘某某找到叶某某、沈某某和徐某某等人,沈某某找到洪某某等人,先后转达该事,被告人徐某某等人表示同意到场。

**公司员工刘某某从李某某处得知**公司欲带购房者强行入住,找来十余人在“世纪阳光”小区内等候帮忙,李某某发现后,让刘某某告诉找来的人离开小区,李某某带四、五人在小区门内,同时安排工程合伙人孙某某将冲突情况录像作为证据。

2015年7月11日6时许,夏某某等人陆续赶到“世纪阳光”小区南门附近,换上夏某某事先准备好的深色作训服,持橡胶狼牙棒等工具待命。8时许,吕某某、夏某某带领数十名“保安”及**公司员工孙某某等人在先、购房者在后,一同前往小区南门欲强行入住,因李某某等人拒绝开大门发生争执,杨某某拿铁钳子剪大门锁头,李某某对着杨某某等人喷辣椒水喷雾剂,门外夏某某等人持橡胶狼牙棒等工具与门内人对峙、冲突,夏某某等人将外面铺路用的大理石块踩碎,向门内扔碎石块及砖头等,后双方互砸。冲突发生后李某某及多名在场群众报警,宏伟公安分局曙光派出所出警赶到现场,双方仍未停手,民警王某某被小区门内扔出的石头砸伤脸部,为控制住混乱局势,民警金某某两次鸣枪示警后制止了双方冲突。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监视居住决定书、出警经过、情况说明、信访材料、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付某某、段某某、柏某某、李某乙、苍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辽公(宏)勘[2015]164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徐某某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鑫

检察员:赵  蕾

2020年624

附:

1.二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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