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徐某某介绍卖淫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村委**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19年12月26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王某某、周某某、方某某、马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赵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展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马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北归”等多人向时某某、石某某、卓某某等多人卖淫,介绍卖淫达五十余次,非法牟利一万七千余元人民币。其中,2019年8月2日夜晚,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被告人徐某某等人介绍赵某某、“格格”、“糖糖”三人以4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新蔡县“尚客优”酒店向时某某等三人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

2、证人时某某、石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供述,同案犯王某某、周某某、方某某、马某某等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多名妇女及未成年人向他人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介绍三名妇女及未成年人向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东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三百零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