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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彭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602号

    被告人彭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川区人,现住址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现住址重庆市巴南区**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昌福小区门口以人民币400元(以下币同)的价格贩卖一小袋冰毒(净重0.27克)及两颗麻古(净重0.24克)给被告人李某某。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莲石石子坪86号华哥烧烤旁将上述毒品以43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前述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身份信息核查表、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搜查、检查、称量及检材提取、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2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2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对查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等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国艳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李某某现羁押在巴南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提讯证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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