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4********,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芒**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弄村**弄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4月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5********,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队,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90********,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弄村**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4月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娜允镇芒**村**村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4月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彭某某、洪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于2020年8月21日上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20年9月27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底,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在“李树”的安排下欲运送30名偷渡人员至孟连县芒**镇**村。2020年3月3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彭某某,以高额报酬邀约其运送30名偷渡人员到孟连县芒**镇**村。次日,被告人彭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甲与洪某某一同运送,因车辆不足,被告人洪某某邀约王某某一同运送。
2020年4月1日14时许,在被告人李某某的组织下,被告人彭某某、李某甲、洪某某、王某某与30名待偷渡人员在孟连县城一垃圾场附近汇合。当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云JM****搭载偷渡人员陈某某、李某甲等10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JJZ****搭载李海、何开等6人,被告人洪某某驾驶云JF***搭载李浩、田波等5人,王某某驾驶无牌车搭载谢某某等9人从该垃圾场往班顺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孟连县芒信岔河时,被告人李某某为运送的车辆安排一辆面包车进行探路,当被告人彭某某、洪某某、李某甲、王某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阿里村小新寨公开查缉点时被民警查获。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孟连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查获的运送车辆四张;2.书证:抓获经过、车辆信息、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李某甲、洪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扣押等笔录;6.数据光盘6张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李某甲、洪某某、王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检察官助理:罗梦君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审于自家中,联系电话:1998994****;被告人洪某某取保候审于自家中,联系电话:1539139****;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自家中,联系电话:1821407****;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自家中,联系电话:1388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29份,数据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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