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小区**期**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9日)。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何某某(2019年4月27日入股)等人以合伙入股的形式在广安市广安区水电巷35号门市开设茶馆,三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博工具及茶水等服务,供参赌人员打放炮50元、自摸100元的“戳戳”麻将,以每一桌每日抽头800元的方式获利。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被告人李某某在5元、10元面额的人民币正面印花位置印上专属标记字母“Z”,让参赌人员替代人民50元和100元充当赌资使用,打牌结束的时候参赌人员再拿代替币到李某某处兑换现金。经查,麻将馆经营期间,李某某获利约12000元,彭某某获利约6000元,何某某获利约6000元。
2019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水电巷查获一起赌博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因赌博分别被行政拘留三日、四日。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彭某某行政拘留期限满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富源街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其亲属到公安机关主动退赃人民币1万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何某某开设赌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至5000元。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婧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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