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2月10日决定延期审查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彭某某共谋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铂金广场建玛特地下车库,见此处停放一辆橙色田中力星牌电动车,欲据为己有。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贺某某停放此处的这辆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36元。
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被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车辆追回并予以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喻世成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合川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审于合川区**路**号**幢**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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