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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甲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听“东哥”说缅甸那边工作工资待遇高,如果去过的话行程这些公司还会帮忙安排,三人商量以后边听“东哥”安排于2020年06月17日从福建出发到达云南德宏芒市,之后于7月18日晚从普洱市孟连县不知名边境山路步行非法出境至缅甸,三人到达缅甸后直接去“东哥”说的公司里,后来发现公司是搞诈骗的,二人就商量一起回国,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于2020年08月16日从邦康出发,17日从沧源县勐董镇附近的不知名山路步行非法入境,当日21时许,三人在沧源县**镇**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讯问,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活动轨迹、情况说明等。

2.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伟

检察官助理:李娅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9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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