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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甲等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3211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县**镇**路**队**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区**厂家属院**单元**室,系**单位员工。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县**乡**村**社**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区**号**室,系**单位员工。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61986********,东乡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县**乡**村**社**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区**号**室,系**单位员工。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张某甲在兰州市城关区**路**酒店门口酒后因琐事与张某乙发生争执后,继而发生互殴,将被害人张某乙殴打致伤。经诊断,眼损伤,视神经损伤,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所受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张某乙赔偿人民币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张某乙的陈述;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病历材料、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5.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频截图、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赵 菁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李某某、张某甲、马某某居住处候审。

2.起诉书14份,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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