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张某甲等伪证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阿荣旗**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阿荣旗**镇**街**巷**号,无前科。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莫旗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莫旗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莫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阿荣旗**镇**街,因涉嫌犯有伪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伪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莫旗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伪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莫旗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莫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阿荣旗**镇,因涉嫌犯有伪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伪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莫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陈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张某乙(另案处理)与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投资建设了阿荣旗**山庄旅游项目,张某乙共投资了234万余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16年呼伦贝尔市纪委调查期间,张某乙、魏某某、刘某某3人商量决定,让张某甲、李某某谎称:**山庄旅游项目都是张某甲、李某某投资建设的,魏某某、刘某某2人的投资款都是张某甲从2人借的。2019年5月28日张某乙被依法审查留置,呼伦贝尔市纪检监察委员会找到张某甲、李某某、陈某某核实**山庄建设一事,3人故意隐瞒张某乙是**山庄股东和实际决策者的相关证据,严重扰乱公安机关与纪检机关正常侦查、诉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陈某某3人在刑事案件侦查诉讼过程中伪造、毁灭证据,妨碍案件侦查、诉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伪证罪。李某某、张某甲、陈某某3人为共同犯罪,李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阿荣旗;张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阿荣旗;陈某某现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十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