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5****271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园*号楼****室。于1995年11月28日因强奸妇女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7年8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2年10月25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旬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旬邑县看守所。
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66*****001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住****路*****家属院*号楼*单元一层西户。2009年3月2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2年7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3月2日因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7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渭城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旬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旬邑县看守所。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普适用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给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2020年7月27日,李某某将50克毒品海洛因送到咸阳市渭城区民生西路******家属院*号楼*单元一层西户张某某家中进行毒品交易。张某某将45000元人民币现金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50克毒品海洛因交给张某某。后李某某用黑色塑料袋将45000元人民币包捆好,走到****路*****家属院门口时,被侦查人员抓获。而后,侦查人员在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抓获,并依法对其住所搜查。从其客厅沙发抱枕中搜查出一包海洛因,净重7.60克;从其厨房橱柜绿色铁盒中搜查出14包已洒落开装的海洛因,净重3.00克;从其厨房吊顶上搜查出用绿色塑料袋包装的4包海洛因,其中一包净重35.52克,一包净重5.85克,一包净重2.49,一包净重50.04克,从张乐家中总计搜查出海洛因104.5克。其中净重为50.04克的那包海洛因是李某某和张某某交易的毒品。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第646号司法鉴定:从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搜查到的毒品疑似物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部、棕色背肩包一个、黑色电子称一个、陕西信合银行卡两张(xxxx4、xxxx)、毒品外包装7个,黑色塑料袋1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检验报告单及疾病证明单、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账户明细、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和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检查、称量、提取、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6.试听资料照片36张、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一次,涉案毒品海洛因50.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其具有法定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法定累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104.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法定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法定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江
检察官助理:蒲欢欢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于旬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财务处理意见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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