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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浮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李祥,男,198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对面**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江西省森林公安局直属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4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被景德镇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浮梁县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23日被景德镇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日被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住山西省晋中市**区**世家**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江西省森林公安局直属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8日被景德镇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初,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从“云起”处以1400元购买了熊牙2枚,熊爪9个,以1400元购买了梅花鹿皮1张,并在其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售卖。2018年6月中旬,通过微信,被告人李某某向吴某某(另案处理)非法出售熊牙2枚、熊爪9个,售价2500元,以“顺风快递”寄送。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鹿皮1张,售价3000元,以“顺风快递”寄送。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出售的疑似熊牙2颗为熊科动物牙齿;疑似熊爪9个:2个为黑熊爪,7个为棕熊爪;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的1张疑似“鹿皮”动物毛皮制品的物种为梅花鹿,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花鹿片制品1张价值3万元,熊爪9个及熊牙2个价值3万元,物种总价值为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梅花鹿皮,熊牙、熊爪;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朋友圈图片、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吴某某、洪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半,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3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浮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亮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鹿皮1张随案移送;熊牙2颗、熊爪9个汕头市公安局已移交林业主管部门处置,未随案移送。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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