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委**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镇**号楼**单元**室,2017年12月28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7月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乡**村**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自2019年4月以来,在吉林省四平市**小区、**小区租房处,从他人处购买肉毒素药瓶及内外包装材料,并使用肉毒素药品内外包装材料、含肉毒素成份的冻干粉组合成肉毒素向全国各地销售,其中向刘某某销售肉毒素人民币1800元,韩某某3340元。
2019年7月5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在吉林省四平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查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待售的白色包装盒BOTULAX肉毒素222盒、白紫色包装盒BOTOX肉毒素183盒、G-TOX黄色包装肉毒素39盒、粉色包装盒肉毒素73盒、BLACKGOLD肉毒素7盒、保爱适300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80元。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于2019年7月5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
2020年1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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