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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19〕165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县**镇**街**号**室,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县**镇**村**组**号,现暂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2018年8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7日起,被告人李某某租借本市浦东新区**号**广场**楼**号店铺,雇佣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冒SILHOUETTE诗乐、CHOPARD萧邦、TAGHEUER豪雅、MARCJACOBS马克•雅克布、BVLGARI宝格丽、FENDI芬迪、CARTIER卡地亚、MONTBLANC万宝龙、TIFFANY蒂芙尼、PORSCHEDESIGN保时捷设计、PRADA普拉达、CHLOE蔻依、DIOR迪奥、MIUMIU缪缪、CHANEL香奈儿等注册商标的眼镜等商品。

2018年7月26日,公安机关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依法查获并扣押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672件,经鉴定,其中506件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零售价共计人民币1256060元。

2018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市场管理协议》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2号南广场B-13号对外经营。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的情况。

3、北京**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明》等书证证实,本案扣押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北京**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及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价格。

5、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5.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洪清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0177****,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6150****。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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