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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公诉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5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住****山庄**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逮捕。

张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6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住**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向被告人张某某及他人贩卖毒品(忽悠悠),张某某通过现金或微信向李某甲支付毒资后,将购买的毒品(忽悠悠)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尚某某、李某乙贩卖获利,案发后,卓某某禁毒大队办案人员从李某甲身上查获乳白色圆形片剂毒品疑似物98颗,白色圆形片剂毒品疑似物14颗,经称量分别重17.338克和2.68克,从张某某住所查获乳白色圆形片剂疑似毒品物45颗,经称量重8.39克,经内蒙古自治公安厅禁毒总队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对上述毒品疑似物取样鉴定,成分为毒品咖啡因、甲喹酮、依他喹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疑似毒品物乳白色圆形片剂;

(2)手机两部;

2.书证:

(1)扣押笔录两份;

(2)搜查笔录两份;

(3)称量笔录两份、称量照片7张;

(4)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表;

(5)机主信息表两份、被告人张某某微信交易账单截屏照片128张;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尚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毒品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吸毒人员刘某某、尚某某、李某乙辨认本案犯罪嫌疑人的4份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销售毒品,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光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现羁押卓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零散页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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