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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4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平阴县**镇**庄**村**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侦查期间经平阴县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对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2019年9月30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平阴县**镇**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5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9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平阴县孝直镇***村的被告人李某某自称老天爷爷,可以通过上供、掏仙丹、换童子、解锁子等封建迷信的手段给他人看病,实病虚病都能治,每次看病都要拿香钱和烟酒(大鸡烟和金六福酒),有时李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从旁协助给看病的人传话和虚假宣传,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封建迷信手段为他人看病骗取财物共计88900元。其中张某甲、郝某某协助李某某诈骗44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份,被害人赵某甲因闺女韩贵芝患有****找李某某给韩贵芝看病,李某某恐吓赵某甲称她们全家都有罪,想要赎罪或者想要给韩桂芝治好病需要上供、掏仙丹等。李某某分别安排张某甲、郝某某从旁协助,给老天爷爷传话或者求老天爷爷看病,诈骗赵某甲33200元。

2、2019年3月份,被害人张晓雪的公公宋来功因小脑共济失调,其家人找李某某给宋来功看病,李某某称宋来功的病是因为其拆老宅房子的时候家里的神被压在了下面,神来找他们了,李某某“下神”给宋来功看病,李某某分别安排张某甲、郝某某从旁协助传话或者求老天爷爷看病,诈骗张晓雪一家11700元。

3、2018年下半年,被害人张某乙因腿疼找李某某看病,李某某称她家欠两条人命,需要上供找老天爷爷买命,诈骗张某乙30000元。
     4、2017年下半年,被害人韩某某因患有高血压找李某某看病,李某某称病因是其老宅中的神来找她了,需要上供请老天爷爷看病,还需要掏仙丹,需要买阳寿,在看病期间诈骗韩某某7000元。
     5、2017年下半年,被害人赵某乙因孩子患有高温惊厥找李某某给她孩子看病,李某某称要想治好她孩子的病就得上供、解锁子、换童子,在给孩子看病期间诈骗赵某乙7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封建迷信手段为他人看病收的香烟与白酒,于2019年7月9日从家中扣押,2019年12月27日经平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香烟与白酒价值共计12148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了经济损失,其中:退赔赵某甲家100000元,张某丙13000元,韩某某14000元,赵某乙7000元,以上被害人均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价值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甲、郝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退赔了经济损失,张某甲、郝某某系从犯,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广政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郝某某现取保候审现居住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有关涉案款物现暂存于平阴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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