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开检一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8********,汉族,中专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现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给邢某某的对象巴某某办理贷款之际,虚构已办结贷款数额,将已经支付给巴某某的人民币8500元非法占为己有。

2.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利用给高某某办理贷款之际,虚构已办结贷款数额,将已经支付给高某某的人民币29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3.2018年5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利用给董某某办理贷款之际,虚构已办结贷款数额,将已经支付给董某某的人民币13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8年12月3日,李某某、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宝成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散页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