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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等6人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等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5〕1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04821979********,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06年3月28日因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被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减刑后于2010年12月3日刑满释放。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月**日,身份证明号码4110811975********,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01年5月18日因盗窃、收购赃物罪被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减刑后于2007年10月3日刑满释放,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被告人代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28251981********,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2015年7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生于197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221976********,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2015年7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汉族,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28251988*********,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5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27221955********,农民,文盲,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营**村。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被告人代某某、陈某甲、何某某(在逃另案处理),陈某乙、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审查查明:

1、**镇**村变压器被破坏案

2015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携带扳手、钢锯等拆卸工具,窜至大荔县**镇**村南,采取先断电后将变压器拆卸的方式,破坏“**村项目1号”变压器一台,盗走变压器内铜线三卷,价值11010元,破案后,铜芯已追回。

2、**镇**村“**村6号”变压器被破坏案

2015年5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采取同一手段,破坏**镇“**村6号”变压器一台,价值6494元铜芯未追回。

3、**镇**村“**14台、15台”变压器被破坏案

2015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采用同一手段,窜至**镇**村,破坏**村“**14台、15台”变压器两台,价值11916元。铜芯未追回。

4、**镇**村,“**村十号”变压器被破坏案

2015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采取上述手段,破坏**镇**村村**地“**村10号”变压器一台,价值7098元,二被告人拆卸变压器后发现变压器内芯为铝芯,将铝芯丢弃。

5、**镇**村“**3号”变压器被破坏案

2015年5月2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破坏**镇**村“布头3号”变压器一台,价值14782元,破案后铜芯未追回。

6、**镇**村“**18号”变压器被破坏案

2015年5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破坏**镇**村“**18号、**5号”变压器各一台,价值分别为16896元、1500元。二被告人拆卸变压器后发现变压器内心为铝芯,将铝芯丢弃。

7、**镇**村“**村15号”变压器被破坏案

2015年5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破坏苏村镇陈村“**村15号”变压器一台,价值11492元,破案后铜芯未追回。

8、**镇**村**7号,**镇**村**7号变压器被破坏案

2015年5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采取上述手段,窜至大荔县**镇**村,破坏“**村7号”变压器一台,作案过程中,因被人发现,二被告人逃离现场,该变压器未被完全破坏,维修价值为1500元。

2015年6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段,窜至大荔县**镇**村,破坏该村编号为“**7号”变压器一台,因拆卸困难,该变压器未被完全破坏,维修价值为3100元。

9、**镇**村变压器被破坏案

2012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已判决)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大荔县**镇**村,破坏该村编号为“**6组”变压器一台,价值9632元,破案后铜芯已追回。

10、**镇**村已停运变压器被盗窃案

2015年6月份一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窜至大荔县**镇**村**化工厂,盗走该厂已停运变压器内铜芯三卷,价值8275元,破案后铜芯已追回。

11、代某某、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2015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代某某、何某某(在逃)、陈某某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破坏电力设备埋藏在大荔县**镇**村**河**岸**桥下垃圾堆及大荔县城**环向南**公路西侧垃圾堆的九卷变压器铜芯200余公斤,在明知该铜芯来源不明,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7000余元价格予以收购并再次销售,获利1000余元,三人均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总价值10246.32元。

12、陈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2015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被告人代某某、陈某乙等人收购的九卷铜芯来源不明,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8000余元价格予以收购,后又将此9卷铜芯销售于河南省巩义市“**铜业”公司,从中获利300余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价值10246.32元。

13、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2015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将破坏电力设备作案工具及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所得六卷铜芯藏匿于被告人高某某租住的大荔县**镇村**组**内,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所藏匿铜芯系犯罪所得并予以窝藏。价值7059.26元。

认定上述犯罪的证据有: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各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共破坏电力设备作案12起,破坏电力设备总价值95420元,盗窃作案一起,盗窃价值8275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系累犯。被告人张某某破坏电力设备作案11起,破坏电力设备价值85788元,盗窃作案一起,盗窃价值8275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代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销售铜芯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犯罪所得铜芯来源不明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6卷铜芯及作案工具藏匿于自己租住的院内,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7059.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被告人代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264条、312条、第65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穆同生

2015年12月17日

随案移送:

1、案卷材料十册;

2、本案全部物证(详见补侦二卷移送清单P41—43)125摩托车一辆、铜芯6卷(公安保管,开庭送达)面包车一辆(后附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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