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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等5人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县,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镇**村**屯,现住**市**区**小区**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滨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滨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市**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市**区**号**室。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8月5日被假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滨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滨南分局逮捕,后于同日被滨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市,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8********,满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市**乡**村**户,现住**市**区**小区**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滨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滨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县**镇**村**号,现住**市**区**家园**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逮捕,于同日被滨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市**区**镇,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市*区**镇**村**号,现住**市**区**小区**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滨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滨南分局逮捕,后于同日被滨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金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金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已被另案处理)在**公司办公室多次预谋,故意追尾无证驾驶且吸食毒品驾车的邓某某实施敲诈。2020年3月27日14时许,李某乙找借口将邓某某约出,在邓某某驾车行至**路东约**米、高架桥西约**米处,朱某某驾驶车牌号鲁E*****的奔驰轿车(张某某坐副驾驶)故意追尾邓某某驾驶的鲁A*****丰田凯美瑞轿车。之后,邓某某未停车并径直驾车返回**公司向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求助,张某某、朱某某以报警相威胁向邓某某索偿人民币50000元,在李某甲、张某某等人假装调和下,邓某某向李某甲等人支付人民币20000元。

2、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朱某某经预谋后,于2020年4月8日2时许,在明知齐某某醉酒驾驶的情况下,金某某驾驶车牌号鲁E*****的奔驰轿车(张某某坐副驾驶)在**市**区**路与**路路口南侧故意追尾齐某某驾驶的哈弗F7(鲁E*****)轿车,同时朱某某驾驶另一奔驰越野车尾随,张某某和金某某以报警相威胁,迫使齐某某要求私了并索偿人民币10万元,齐某某因张某某要价太高拒绝,张某某遂打电话报警对齐某某施加压力、予以威胁,后因交警到场未能索要到钱财。

3、被告人张某某和朱某某经预谋后,于2020年6月1日,在明知李某丙醉酒驾驶的情况下,朱某某驾驶车牌号鲁E*****的奔驰轿车在**市**区**区北门故意追尾李某丙驾驶的江铃驭胜越野车(鲁E*****)轿车,并以李某丙不私了就报警追究其酒驾,因李某丙明确表示不会给付钱财而未能敲诈成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金某某、朱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碰瓷”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参与作案1次,共计价值20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参与作案3次,共计价值120000元,其中100000元系未遂,数额巨大;被告人金某某参与作案2次,共计价值120000元,其中100000元系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延光

2020年115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金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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