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9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号**房。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3199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看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南琴路保利长大工地施工便道上有一批“龙门吊”钢材,便提议一起去盗窃,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钟某某都同意了。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钟某某一起到现场踩点,并商量好分工。2020年5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谎称公司运货让罗某某联系吊车司机姜某某和平板卡车司机邓某某、彭某某到达现场,由被告人李某某望风,被告人张某某、曹某某、钟某某搬运钢材,被告人张某某并在现场指挥吊车司机姜某某将“龙门吊”钢材吊装到邓某某开的粤R87****平板卡车和彭某某开的粤C26****平板卡车上。装满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陪同两名平板卡车司机前往中山西山铁多多铁厂销赃,得款48000元。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钢材价值人民币47605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事先联系好吊车司机姜某某、平板车司机邓某某、罗某某再次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南琴路保利长大工地施工便道盗窃保利长大公司的“龙门吊”钢材。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指挥吊车司机姜某某吊装钢材,当罗某某的平板卡车赣CL1****装满后即开往中山西山铁多多铁场,邓某某的平板卡车粤R87****快装满时,被保利长大工地员工发现,之后报警。民警到场后,在粤CL1****平板卡车上扣押到钢材13040KG,在粤R87****平板卡车上扣押到钢材10740KG。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钢材价值人民币531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滢琳
检察官助理:张帆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戒毒康复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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