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修武县**学院**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修武县******2010年3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111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12月7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住修武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修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修武县**学院**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修武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修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修武县**学院**处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修武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修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在河南省修武县澍青医学院门岗处因琐事与陈某甲发生争执,后陈某甲(另案处理)喊陈某乙、陈某丙(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案发现场,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陈某某路过此处,持刀和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与持有警棍的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发生打架,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将陈某丁打伤。经鉴定:陈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平

王 斌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