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安局干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在逃,于同年5月2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营**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镇**路**号,现住东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在东营市东营区黄河工贸园5栋29号开设赌场,并在该赌场内设置麻将机和扑克牌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且雇佣石某某、马某某、赵某某为赌场服务人员。截止2017年10月19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核实,该赌场共抽头渔利3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76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延光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利津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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