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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7********,汉族,初中毕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住河南省辉县市**乡**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4********,汉族,本科毕业,在河南省**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镇**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在辉县市**乡**村由李某某找的民房内开设赌场,使用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后李某某又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茹某某加入赌场,约定赌场赢利除去开支外,按照3股平分,李某某、袁某某各占1股,张某某、茹某某合占1股。上述被告人又继续在辉县市**乡**村、**村、**镇**村分别由张某某、袁某某找的民房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锅底300元或500元,赌场从每锅抽水50元或100元。2019年9月30日夜,辉县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在辉县市**镇**村**附近一民房内,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茹某某,缴获赌资、非法所得7120元及抽头渔利2400元。该赌场开设期间,赢利至少在12000元以上。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收钱用的水箱;

2.​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3.​ 证人郑某某、段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茹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茹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莹辉

检察官助理:宋二强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辉县市**乡**村;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辉县市**乡**村;

被告人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辉县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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