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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生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浦城县**弧**号**栋**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李某甲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47********,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井**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张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井**号**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等人参加**庙会时商定,为方便香客进香及庙里运输物资,由*庙出资,李某甲负责拓宽**“**”至“***”的老路,新修“***”至**宾馆道路。同年4月,李某甲与**庙负责人张某某将“关于整修拓宽**至**到**山机耕道的决议”交由**村**自然村31位村民签字同意。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情况下,李某甲于2017年4月期间、端午节期间先后雇请邹某某、鲁某某驾驶挖掘机拓宽、新修道路。被告人李某乙利用**镇**村安排其负责**自然村至“**”路段爆破作业机会,擅自带领福建省建瓯市**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现**爆破服务公司浦城分公司)工作人员到 “**”至**宾馆路段进行爆破作业。因新修路段塌方,急需资金修缮,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乙商量后于2018年1月25日以**庙名义向吴某某借款20万元。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甲在经张某某同意并签字后,从**庙出纳李某乙处分7次共计领取修路资金30万元。

经林业技术鉴定,该便道新修路段(“***”至“**宾馆”)破坏林地面积0.89公顷(13.35亩),拓宽路段(“***”至“**”)破坏林地面积0.097公顷(1.455亩)。所占用的林地均属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所占用的林地已建成道路和停车坪,林地上的植被已被严重毁坏。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主动到浦城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接到浦城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在家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情况、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领条、**庙记账凭证、县民宗局出具证明、爆破合同、爆破物品实用回单、关于整修拓宽**至**到**山机耕道的决议、**村村财收支公开表、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

2、证人邹某某、鲁某某、毛某某、余某某、叶某某、李某丙、徐某某、李某丁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修路,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致使14.805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被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志青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浦城县**弧**号**栋**室;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浦城县**镇**村**井**号;被告人李某乙被取保候审,现住浦城县**镇**村**井**号**室。

2、刑事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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