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小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89********,汉族,初中文化,重庆**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租住)。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临时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5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蚌埠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6月12日被原蚌埠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别名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现住蚌埠市**区**花园**栋**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41983********,汉族,初中文化,蚌埠市**集团职工,现住蚌埠市**新村**单元**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41988********,汉族,高中文化,蚌埠市**房产中介店长,现住蚌埠市禹会区**官邸**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王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赵某某计划前往重庆购买冰毒,三人共筹现金三万余元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甲邀请其一同前往重庆,当日晚上,四名被告人乘坐张某某提供的黑色大众轿车(车牌号皖CKA**)前往重庆,一路由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轮流驾驶车辆,2月25日,四人到达重庆,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一饭店内交给被告人李某某两万七千元现金,被告人李某某将张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等人带到宾馆,在宾馆内交给张某某两包冰毒。当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安排的宾馆房间内容留张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吸食毒品。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开车带着购买的两包冰毒离开重庆返回蚌埠,路上由张某某和王某甲轮流驾驶车辆。2019年3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在蚌埠市蚌埠西高速出入口处被抓获,在车上搜查出两包冰毒,经称重共重94.24克。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借条、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健康体检表、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
2.证人王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蚌埠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检定证书、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6.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王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静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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