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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等赌博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黑龙江双城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广场**幢**单元**室(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路**号**栋**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宜兴人,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江苏丹阳人,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乙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8月22日释放。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跃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至22日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利开设赌场,安排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抽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负责望风、护档。上述人员各司其职在常州市金坛区丹阳门南路122号海云天浴场、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二村141幢209室开设赌场5场,组织陈某甲、万某某、汤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10066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被告人王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常州市金坛区丹阳门南路122号海云天浴场319包厢,组织陈某甲、万某某、汤某某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赌资人民币3000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王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2.2020年4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二村141幢209室,组织陈某甲、万某某、陈某乙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赌资人民币2600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王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3.2020年4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常州市金坛区丹阳门南路122号海云天浴场319包厢,组织陈某甲、汤某某、陈某乙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赌资人民币1800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王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4.2020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常州市金坛区丹阳门南路122号海云天浴场319包厢,组织汤某某、万某某、陈某乙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王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5.2020年4月21日晚上至2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二村141幢209室,组织汤某某、万某某、陈某乙等人以“斗牛”的形式赌博,赌资人民币26660元。

202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人民币980元、麻将牌40张、骰子2个。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滨湖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汤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依辉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金坛区**广场****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宜兴市******号;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室;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丹阳市******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麻将牌40个、骰子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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