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办事处**村**庄,现住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接金桥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次日主动去金桥分局接受调查,并于同日带领民警在一工地将同案犯张某某和袁某某抓获。2020年4月20日被金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镇**村**街**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金桥分局民警抓获。2020年4月20日被金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办事处**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金桥分局民警抓获。2020年4月20日被金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Q5****的银灰色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带着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路汝河大道交叉口南侧小游园内,三人结伙盗窃一盘军用光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型号:GYTA-24B1.3,编号:KS1910210902),该盘光缆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价值为6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袁某某赔偿被害人共计18000元,已经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浩然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镇**村**街**组;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办事处**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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