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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等盗窃、贩卖毒品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公诉刑诉〔2018〕8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5月25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5日经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徽县看守所。2013年6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武都公安局罚款500元;2018年5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经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5日经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7月21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2年6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武都公安局治安处罚500元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10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武都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6月18日因吸食毒品、盗窃被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5月19因吸食毒品被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5日经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钱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5日经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2006年10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5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剡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5日经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2006年6月19日因盗窃被成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7年2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7日被徽县公安局转入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5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95********,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5日经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2018年5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钱某、剡某某、王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仁某某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伏镇“家**”祁某某批发部盗窃42度四星和二星世纪金徽酒各一箱,在徽县建新路“**烟酒店”任某某(治安处罚)处变卖,获赃款380元后挥霍。经徽县物价局对该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徽价认字【2018】13号),认定价格564元。

2、2018年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山某某(在逃)窜至伏镇金徽酒厂二期南门附近,盗窃王某甲运酒货车甘K2****号车上金徽特曲酒,李某某将盗窃的两箱酒在伏镇老街道科达网吧楼下的宋某某商店(宋某某被治安处罚)处变卖240元挥霍。经徽县物价局对该被盗物品进行价值认证(徽价认字【2018】11号),认定价值1264元。

3、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伏镇商场李某的库房内盗窃世纪金徽42度四星酒9箱,存放在伏镇架山村一亲戚家,后被追回。经徽县物价局对该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徽价认字【2018】12号),认定价格3888元。

4、2018年4月15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钱某窜至伏镇金徽酒厂新盖宿舍楼工地盗窃钢卡子105个,在张某甲(治安处罚)废品收购站处变卖80多元后挥霍,后经徽县物价局对该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徽价认字【2018】15号),认定价格504元;     

5、2018年4月15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剡某某、王某窜至伏镇金徽酒厂二期南门附近,盗窃杨某某甘E0****号三桥货车的两个大电瓶,在伏镇加油站的废品收购站郭某某(治安处罚)处变卖200多元后挥霍。经徽县物价局对该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徽价认字【2018号】33号),认定价格1085元。

6、2018年4月17日和4月18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钱某、剡某某、王某甲(在逃)窜至伏镇金徽酒厂新盖宿舍楼工地两次盗窃钢卡子950个左右,存放在张某某家一旧鸡场内,之后张某某租用村上一聋哑人的五征三轮车将两次盗窃的钢卡子在徽县滨河路一销售建材的寇某某处变卖,获款1970元后挥霍。经徽县物价局对该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徽价认字【2018】16号),认定价格4560元。

7、2018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剡某某继续窜至伏镇金徽酒厂新盖宿舍楼工地盗窃12根长4米的钢架管,存放在伏镇贺店村一旧砖厂内,之后在伏镇中坝村废品收购站郭某某(治安处罚)处变卖180元后挥霍。经徽县物价局对该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徽价认字【2018】17号),认定价格864元。

8、同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某、剡某某窜至伏镇贺店村盗窃了张某甲家院中停放的柴油三轮车电瓶,在伏镇加油站附近废品收购站郭某某处变卖100元后挥霍。经徽县物价局对该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徽价认字【2018】40号),认定价格280元。

9、同年4月底(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剡某某伙同王某窜至伏镇硖门村路边杜某某家商店,盗窃店内现金930余元后挥霍。

10、同年4月底5月初,被告人剡某某伙同王某窜至伏镇伏镇村大场,盗窃董某某电动车电瓶,在伏镇轻骑电动车店吕某某(治安处罚)处变卖,获赃款230元后挥霍。经徽县物价局对该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徽价认字【2018】55号),认定价格900元。 

11、2018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某继续窜至伏镇金徽酒厂工地盗窃十卷防水布,后张某某租用其村上聋哑人的五征三轮车伙同钱某在成县天缘防水材料店黄某某(治安处罚)处变卖800元后挥霍。经徽县物价局对该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徽价认字【2018】14号),认定价格2500元。

12、同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栗川乡栗亭村,盗窃彩某百货商店现金260余元后挥霍。

13、同年5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钱某窜至伏镇伏镇村九零网咖楼下盗窃文某和王某两辆电动车,拆卸电瓶在伏镇汽车站轻骑电动车店吕某某处变卖,获赃款挥霍。经徽县物价局对该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徽价认字【2018】29和30号),认定价格分别是2380元和2040元。

14、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窜至伏镇金徽酒厂二期南门盗窃剡某甲的电动车电瓶后变卖挥霍。经徽县物价局对该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徽价认字【2018】54号),认定价格500元。

15、同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仁某某窜至伏镇金徽酒文化广场南面盗窃肖某某的电动车,拆卸电瓶在伏镇汽车站轻骑电动车店内吕某某处变卖后挥霍。经徽县物价局对该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徽价认字【2018】20号),认定价格1800元。

16、同年5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和仁某某继续在金徽酒文化广场北面的广告牌下面盗窃张某某电动车,拆卸电瓶在伏镇汽车站轻骑电动车店内吕某某处变卖后挥霍。经徽县物价局对该被盗物品价格进行认证(徽价认字【2018】21号),认定价格2352元。

17、同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窜至伏镇商贸街盗窃石狮子旁翟某的电动车,将其停放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旁边。第二天白天张某某和李某某将该电动车骑到贺店村一社的路边,将电瓶拆卸后在伏镇汽车站轻骑电动车店内吕某某处变卖后挥霍。经徽县物价局对该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徽价认字【2018】22号),认定价格2780元。

18、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伏镇伏镇村家润超市隔壁的巷道里盗窃田某和刘某某的电动车,又窜至伏镇贺店村金徽酒厂工地门口盗窃柴某某的电动车,后拆卸全部电瓶在伏镇汽车站轻骑电动车店内吕某某处变卖450元后挥霍。经徽县物价局对该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徽价认字【2018】26、28和32号)认定价格分别是1380元、1725元和2720元。

19、同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仁某某窜至栗川乡卫生院对面的大场和山根村分别盗窃吕某某电动车和杨某某、杨某甲电动车电瓶,在伏镇周家沟给陕西口音的收废旧电瓶的人变卖850元后挥霍。经徽县物价局对该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证(徽价认字【2018】31、52、53号)认定价格分别是2210元、700元、500元。

20、同年5月13日左右的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仁某某窜至徽县城区在北城门安置楼下盗窃姜某某、刘某某两辆电动车,后拆卸电瓶当晚在伏镇轻骑电动车店内吕某某处变卖后挥霍。姜洲林电动车价值2000元。

另查明:2018年5月份,被告人仁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黄包车(富路A1舒适版,无牌照),伙同吸毒人员李某某、张某某共同多次实施盗窃时,仁某某为获取利益,多次在黄包车上向李某某、张某某、钱某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出售毒品海洛因,从中获利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仁某某手机、黄包车;

2.书证:案件来源材料,强制措施材料,对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材料,被告人体检材料,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劣迹材料及涉案人员处罚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条据,接收证据清单及部分被盗物品票据,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任某某、吕某某、宋某某、郭某某、郭某甲、寇某某、黄某某、秦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文某、王某、剡某甲、肖某某、田某、刘某某、柴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祁某某、翟某、杜某某、李某、董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吕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姜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仁某某、钱某、剡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徽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鉴定意见通知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被告人讯问同录光盘,指认现场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14起,涉案财物价值32880元;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作案12起,涉案财物价值29063元;被告人钱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4起,涉案财物价值11984元,被告人剡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6起,涉案财物价值8619元,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6起,涉案财物价值8259元,上述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仁某某以协助他人运输赃物的方式参与盗窃作案4起,涉案财物价值9562元,向吸毒人员张某某、李某某、钱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红   

2018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仁某某、钱某、剡某某、王某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徽县**乡**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据提纲1份。

4.作案工具三轮车1辆、手机1部、光盘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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