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Z6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2019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被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天。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9月29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31984********,羌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乡**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社区。2014年8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9月29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栋**楼**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9月2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殷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殷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余家巷村5组一待拆迁民房内参与赌博,赌博结束后,因认为组织者发放的300元“路费”太少将钱撕掉,并与被害人陈某某、范某某一同离开,走出一二十米后三人被拦截并带回。赵某甲(已判决)认为杨某某撕钱不给自己面子,为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以扇耳光的方式对杨某某进行殴打;随后,被告人李某某、殷某某、张某某和贾某某、赵某乙(二人已判决)等采用拳打脚踢、扯头发等方式对杨某某和前来劝阻的范某某、陈某某进行殴打,赵某乙持刀将杨某某左臀部捅伤。在范某某电话报警后,上述人员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8月24日、8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9月8日,被告人殷某某主动投案。三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殷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殷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聪
检察官助理:杨沁怡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殷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叁张,换押证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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