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5542,汉族,初中,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县**镇**路**号院**号楼1单元2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2********5016,汉族,大学本科,经商,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院**社区1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于2019年9月2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3239,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河南省郑州市**路**3号楼**单元13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7011,汉族,大学本科,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郑州市**区**街**1号楼1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6419,汉族,专科毕业,民革党员,经商,住河南省郑州市**区**2号院**号楼7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7510,汉族,大学本科,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河南省郑州市**路**2号楼1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连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3730,汉族,初中,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县**村17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055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市**县**小区*号楼2单元1楼东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017,汉族,初中,经商,住河南省洛阳市**县**镇**村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连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3743,汉族,初中,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县**小区**号楼2单元408,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韩某某、连某甲、郭某某、连某乙、李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从网络上购买18本假教师资格证通过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层层加价转卖给北京嘉盛教育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人王某乙。被告人王某乙通过该公司员工韩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转卖给汝阳代理连某甲、郭某某、连某乙,和兰考代理李某某等人。其中:
(一)被告人韩某某给汝阳代理连某甲、郭某某、连某乙办理假证9本,汝阳代理连某甲、郭某某、连某乙将假证转卖给郭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姬某某、张某某、焦某某、潘某某、杜某某、韩某某9人9本,获利66000元;
(二)被告人韩某某给兰考代理李某某办理假证3本,李某某将假证转卖给庞某某、王某某、韩某某3人3本,获利23800元;
(三)唐某某(另案处理)将假证转卖给武某某、李某某2人2本,获利19000元;
(4)被告人王某乙将假证转卖给刘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宁某某4人4本;
经河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注册服务中心认定,郭某某、郑某某等十八人办理的教师资格证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查询不到信息,该十八人未通过国家统一教师资格考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郭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姬某某、张某某、焦某某、潘某某、杜某某、韩某某、武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宁某某、邹某某、庞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韩某某、连某甲、郭某某、连某乙、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5.相关教师资格证书的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8本,韩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2本,连某甲、郭某某、连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9本,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3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韩某某、连某甲、郭某某、连某乙、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连某甲、郭某某、连某乙、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王某甲有立功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代
2019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乙、王某乙、韩某某、连某甲、郭某某、连某乙、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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