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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6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黄竹村梅子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至11月19日,万某某(已判决)伙同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在“城信”APP上组建“追梦人11点准时福利开机”赌博群,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及阳剑(已判决)、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别负责发包手、电脑手、财务、后勤等工作,组织林某某等人进行抢红包“牛牛”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证,涉案期间,上述赌博群累计赌资至少为1882385元人民币,非法获利至少2529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中旬至11月19日在该群担任发包手,期间,该群累计赌资至少为1882385元人民币,其违法所得约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10月中旬至11月13日在该群担任电脑手,期间,该群累计赌资至少403315.3元人民币,其违法所得约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0至11月19日在该群担任发包手,期间,该群累计赌资至少581101.22元人民币,其违法所得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城信交易记录、投注额清单、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阳某某、苟某某、莫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城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温婷婷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3136****;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7772****;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7323****;

2.案卷零册、光盘贰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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