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584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7月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7月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在服刑期内。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在沧南监狱将其解回。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0********,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0日晚20时许,张某甲(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中捷唐洼西铁路南侧**处,将刘某某存放的2000方工程土和500方的灰土偷走卖掉。经鉴定,价值2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张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证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顺
闫文成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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