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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广西北流市**镇**村**组**号。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有以下犯罪事实:

1. 2019年10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玉林市玉州区**酒店门口左手边停车场盗走了赵某某的一辆粉红色电动车(车牌:玉林78***;品牌型号:爱玛TDR801Z-13;颜色:粉色;车架号:1602217******;电机号:JYXGI097******)。后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1344元人民币。

2. 2019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玉林市玉州区**酒店门口右手边停车场盗走了邓某某的一辆红色电动车(车牌:玉林96***;品牌:绿源;车型:大公主型;颜色:红色;车架号:26******; 电机号:14125******)。后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邓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300元人民币。

3. 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玉林市**学院门口对面加油站旁一出租屋一楼盗走了柳某某的一辆白色电动车(车牌:玉林AO***;品牌型号:金龟王;颜色:白色;车架号:009***;电机号:200***)。后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柳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940元人民币。

4. 2019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玉林市玉州区**路**高中门口对面的**粉店门口盗走了吴某某的一辆紫灰色电动车(品牌:雅迪;车型:小绵羊;颜色:紫灰色)。后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576元人民币。

5. 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玉林市玉州区**路**园**工地门口盗走了莫某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车(车牌:玉林QV***;  品牌型号:天禾绿原TDR005Z;颜色:黑色;车架号:18081*****;电机号:1808*****)。后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莫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1988元人民币。

6. 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玉林市玉州区**路**小区**栋**单元门口盗走了叶某某的一辆浅蓝色金龟王电动车内的5只绿豹牌电瓶。后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叶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电瓶价值200元人民币。

7. 2019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玉林市玉州区**路**小区工地盗走周某某的217条铁钩架。后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某被盗窃的217 条铁构架价值326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作案5次,盗窃物值合计4898元;张某某参与盗窃作案4次,盗窃物值合计3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物证;2. 被害人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健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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