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2004年7月13日因抢夺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2005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至盐山县南门小区,盗窃田某某放于楼道内的两辆电动自行车,涉案价值2944元。
2.2019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至庆云县明珠国际小区,盗窃蒋某某、马某某放于楼道内的两辆电动自行车,涉案价值871元。
3.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至庆云县祥云国际小区,盗窃张某甲、巩某某放于单元门口的两辆电动自行车,涉案价值2579元。
4.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至庆云县祥云国际小区,盗窃靳某某、姜某某放于地下车库的两辆电动自行车,涉案价值2310元。
5.201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至庆云县常安公寓小区,盗窃陈某某、刘某某放于楼前的两辆电动三轮车,涉案价值4375元。
6.201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至庆云县盛世祥龙小区,盗窃柳某某、温某某放于楼前的两辆电动三轮车,涉案价值11020元。
7.2019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至庆云县东方名郡小区,盗窃甄某某放于单元门口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涉案价值3900元。
8.2019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至庆云县汇吉家园小区,盗窃刘某某放于单元东侧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涉案价值4200元。
9.2019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至庆云县开元府邸小区,盗窃张某乙、韩某某放于单元门口的两辆电动三轮车,涉案价值7350元。
10.2019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至庆云县北海家园小区,盗窃田某某放于单元门口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涉案价值5760元。
11.2019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至庆云县祥云国际小区,盗窃王某某、韦某某放于单元门口的两辆电动三轮车,涉案价值8420元。
12.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至庆云县银河城小区,盗窃徐某某放于单元门口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涉案价值28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盗窃作案12起,共盗窃电动自行车8辆,电动三轮车12辆,涉案总价值56529元。
另查明,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盐山县**镇**村张某某家中被庆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丙等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巩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庆云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等笔录;8.盗窃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广庆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庆云县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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