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302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住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因不让被害人张某凤从其家院边电线杆上接照明电,擅自将张某凤家的照明电线剪断,致使张某凤家断电,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张某凤便请该辖区岩湾供电所工作人员白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来为其接电,遭到张某某及其丈夫李某某的无理阻止,李某某强行将电管所车辆钥匙拔走。随后,张某凤到邻居杨某某的君艳商店,请杨某某帮忙为电管所要回车钥匙,李某某手持木棒来到商店与张某凤发生撕扯,张某某到商店后见李某某与张某凤撕扯在一起,便用手抓住张某凤的头发将其拖到公路上进行殴打,后被白某某、吴某某、李某等人劝阻。随后,张某某与张某凤撕扯到张某某家院边,张某某再次对张某凤进行殴打致其倒地昏迷,李某某手持木棒对张某凤实施殴打,后被他人劝阻。当晚,张某凤被其丈夫张某送往凤县医院治疗,次日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肺挫伤、胸腔积液、贫血、肋骨骨折、上颌骨骨折、右眼外伤。
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凤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右侧上颌窦前、外侧壁、眼眶外侧壁、颧骨、额骨眶板及额骨多处骨折,双侧额叶及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并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胸部右侧第2-5肋骨、左侧第2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从李某某家提取的木棒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杨某某、白某某、吴某某、李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张某凤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共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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