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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抢劫案)_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59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41971********,汉族,文盲,捕前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0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6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室。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0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另外两名女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先后进入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宾馆713号房间,由其中一名女子为该房间客人肖某某提供性服务后,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抢得被害人肖某某现金人民币4500元。作案后,赃款分而挥霍。

2、2014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一名女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进入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酒店109号房间后,在另一名女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向该房间客人郑某某提供性服务后,采取拍照威胁恐吓的手段,抢得被害人郑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和农业银行卡1张。在逼问出上述银行卡的密码后,又将上述银行卡内的3000元钱取出。作案后,赃款分而挥霍。

3、2014年1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237号一平房内,在向卫某某提供性服务后,伙同后进入上述房间的张某某一起,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抢得被害人卫某某现金人民币2150元。作案后,赃款分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流水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肖某某、郑某某、卫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无视刑律,伙同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5年4月22日

附:

1、案卷三册,起诉书十一份;

2、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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