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22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多次在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旁边的5楼棋牌室、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楼棋牌室等地开设赌场,邀约他人以打麻将、“二八杠”等形式进行聚众赌博,从而抽水渔利,每100元“抽水”10元至20元不等,从中获利约5000元。2020年4月17日23时许,李某某和张某某正在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与宁国路交口**旁边的5楼棋牌室**包厢组织多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收缴赌资7506元。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海艳
2020年7月6日
附件:1.两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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