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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号,个体工商户。2016年7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5月25日因吸食毒品、为他人提供毒品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2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9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乡**村**组**号,现住广元市朝天区**栋**单元**楼**号,无业。2015年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 12月因吸食毒品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责令社区戒毒。2017年3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 2017年3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接女性朋友张某某的电话邀请到广元市利州区雪峰街道办事处**时代“**”KTV参加生日聚会,于是李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党某某一起来到该KTV的666包间内喝酒玩耍。当晚23时许,党某某在向包间内张某某的朋友何某某敬酒时,张某某见何某某不喝心生不满遂端起桌子上的酒杯将酒朝何某某泼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双方被现场的人劝开。随后,到KTV外面接张某某女朋友胡某某的李某某闻讯从楼下赶来,看见包间外有很多人便提起过道旁的灭火器进了包间,但被张某某将灭火器抢下放在地上。此时,KTV大堂经理石某某听到666包间内有吵闹声,便进到包间内查看情况,因李某某不满石某某进包间后斜着眼睛看了自己,便朝石某某腹部踢了一脚,又顺手拿起一个啤酒瓶朝石某某头部实施殴打。张某某见状也拿起一个啤酒瓶朝石某某砸去,石某某抱头滚在了地上。被告人李某某和张某某在殴打了石某某被在场人员拉开后,两人逃离了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面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替其赔偿被害人石某某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李某某取得了石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静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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