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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00000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现住址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街一出租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院批准逮捕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现住址为贵阳市南明区**塘**市场一出租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街附近的出租屋中分别三次容留张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后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塘**市场出租屋中分别三次容留李某某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分别多次互相容留对方一起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万平

2020年3月1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张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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