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号,现租住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村,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8日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号,住址同前,无业。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12月22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号,住址同前,案发前系西安市**批发部**。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3月17日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共同前往西安市莲湖区国亨市场寻找收购假冒“鲁花”牌食用油的买家,后二人找到被告人卢某某,上述三被告人就非法买卖假冒“鲁花”牌食用油商议一致。同年4月下旬至5月底,张某某在未经“鲁花”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下,在山西省文水县下曲镇南贤村其住处将购买的散装食用油、成品食用油等进行勾兑、灌装,并使用购买的假冒“鲁花”牌注册商标贴牌包装该食用油600箱,共计2400桶,后张某某、李某某共同雇佣温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其车牌号为晋A****H豪沃牌高栏货车分三次将该假冒“鲁花”牌食用油运送至陕西省西安市并全部销售给卢某某,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236000元。期间,卢某某明知其从李某某、张某某处购买的系假冒“鲁花”牌食用油仍全部销售给陈某某、陶某某、杨某某等人,后从陶某某处回购160箱再次加价销售给他人,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368160元。陈某某、杨某某等人发现该食用油存在问题后向卢某某退货共计120余箱。2019年5月31日,卢某某自动投案,同年7月19日、2020年1月13日李某某、张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6月3日、7月31日,民警分别在卢某某带领下查获被退货的“鲁花”牌食用油113箱零2桶、51桶,从杨某某处查获卢某某售出的“鲁花”牌食用油80箱零1桶。上述查获的“鲁花”牌食用油经鉴定,均系假冒“鲁花”注册商标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3.辨认、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4.商品鉴定报告书;5.物证;6.书证;7.证人证言;8.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共同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对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卢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星
检察员助理:王磊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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