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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垣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20年2月2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运河开发区**号楼**号(自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20年2月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现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楼**号(自报)。2011年12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2月8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20年2月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6月5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0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8日并案审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河南省长垣县张三寨镇大罡西村的作坊内生产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适用范围:医用),并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9000余元。

2020年4月13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扣押被告人李某某涉案资金人民币110000元。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张军胜(上网追逃)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适用范围:医用)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以161000余元价格购进该型口罩,通过微信及其经营的玉梅针织批发部将上述口罩全部销售。

2.2020年1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新华鲁抗大药房62店,在明知张某某向其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适用范围:医用)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在张某某处采购该型口罩充当合格医用口罩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7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飘安”牌口罩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云南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孙付龙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2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适用范围:医用)3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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