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90********,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6月5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7月23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0月21日至同年11月19日、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0月7日至同年10月21日、2020年2月18日至同年3月2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滦南县**镇**底商**农家院与同在该处吃饭的冯某某在二楼楼道处相遇双方发生口角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拳打脚踢被害人冯某某致其第2、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于2019年6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户籍证明信、出警现场照片、办案说明、到案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杨某某、李某丁、杜某甲、杜某乙等十四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新爱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滦南县**镇**村**号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滦南县**镇**村**号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滦南县**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