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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王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杰,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8********,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号,现租住德江县玉水街道**路因犯盗窃罪,2008年2月15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21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7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小付,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址黔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绰号兴仔,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巷**号,现租住德江县玉水街道**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与焦某、喻某五人吃饭喝酒后从德江县步行街往城北方向步行回家。经过德江县玉水街道农机巷“怡佳便利店”门口时,被告人李某某对走在前面的周某踢了一脚,因此双方发生抓打,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周某扭打在地,喻某和焦某在一旁劝架。与周某同行的冉某上前劝架时被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追打,后跑离现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二人返回对与王某扭打在地的周某进行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周某受伤住院。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与被害人周某就民事赔偿方面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兑现,被害人周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三被告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喻某、焦某、冉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的供述;5.(德)公(司)鉴(临床)字[2019]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现场笔录(含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与三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  翔

检察官助理:朱梦青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方式分别为:1506175****、1827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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