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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燕某某开设赌场案)_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91********,汉族,专科毕业,工作单位:卓某某**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卓某某****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9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卓某某**镇**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燕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7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一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2019年1月至5月期间多次以营利为目的,在卓某某十八台镇北学堂、八苏木、九苏木等自然村多地开设赌场,以“淘宝”形式组织他人赌博、参与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次,张某某在赌场当中负责抽头,燕某某负责在赌场当中放风,为其开设赌场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1)群众举报线索转办通知,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现场检测报告书;

   (4)燕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5)办案说明;

   (6)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

    2.证人闫某某、贺某某、于某某、马某某等23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2019年1月至5月期间多次组织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燕某某现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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