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乡**组**号,住昆明市官渡区**路一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嵩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委会**组**号,住昆明市官渡区**一出租房,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嵩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委会**组**号,住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开发区**宿舍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嵩明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嵩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到昆明市**村源磊吉便利店内实施盗窃,李某某盗窃店内洗发水,张某某盗窃云南白药牙膏14盒,张某某在出便利店门后被老板娘发现后当场抓获,李某某携所盗物品逃离现场。经认定,被盗14盒牙膏价值人民币330元。张某某因此次盗窃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李某某逃脱尚未被处罚。
2.2019年12月4日至12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成某某共谋实施盗窃,三人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多次在嵩明县、昆明市盗窃超市洗发水、牙膏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成某某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大学城汇尔佳超市,盗走海飞丝牌洗发水19瓶。经认定,被盗海飞丝洗发水单价为41元/瓶,被盗洗发水共计价值人民币779元。
(2)2019年1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成某某三人到嵩明县杨桥利众欢超市,盗走海飞丝牌洗发水4瓶、云南白药牙膏10余盒。经认定,被盗海飞丝牌洗发水价值人民币164元。
(3)2019年12月5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成某某到嵩明县杨桥街一心堂药店,盗走合生元益生菌冲剂三盒、复方聚维酮碘擦剂一盒。经认定,上述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494.4元。
(4)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成某某到昆明市福景路日新达便利店,盗走云南白药牙膏2盒,经认定,被盗牙膏单价为25.5元/瓶,共计价值人民币51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张某某男友李进赔偿杨某某人民币800元,赔偿金某某人民币2000元,杨某某、金某某出具谅解书分别对李某某、张某某、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扣押笔录;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三人之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1份;
3.视频光盘1碟。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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