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余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6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南昌**大数据有限公司、南昌**大数据有限公司及南昌**大数据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南昌**大数据有限公司负责人,案发前系南昌**大数据有限公司主管,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城**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城**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南昌**大数据有限公司主管,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门**区**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余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南昌**大数据有限公司任主管,了解到该公司的运营模式是通过帮助从事股票投资类上家诈骗人员(俗称甲方)创建的微信群拉股民进群的方式获利。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创办南昌**大数据有限公司和南昌**大数据有限公司及南昌**大数据有限公司,聘请被告人张某某担任南昌**大数据有限公司、南昌**大数据有限公司负责人、余某某担任南昌**大数据有限公司负责人,招募前台客服、业务人员,从网络上购买大量股民电话号码,并和张某某、余某某一起安排和组织业务员冒充同花顺等知名证券平台客服人员,打电话给股民,将有意向的股民拉入甲方建立的股票交流群,每成功添加一名客户,且该客户24小时不退群,甲方按每名客户支付人民币150元,进群之后又添加群内“老师”或者“助理”为微信好友的,甲方按每名客户支付人民币200元。

截止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共获利人民币130余万元,李某某与张某某、余某某约定,向二人支付净利润的10%-15%的报酬,其中张某某实际分得人民币53,000余元,余某某实际分得人民币1590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余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江某某、刘某某、熊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某某、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李某某同时具有《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群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区**号、**区**号、**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