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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康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甘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县**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女,1972年1**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县**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乡****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康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因案件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被告人姜某某与康某某商量后,由被告人康某某、李某某在白某某注册成立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至2015年10月间,该公司成立后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与白某某100多名投资人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非法吸收上述人员存款112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合同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康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甘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康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白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在河南省洛阳市**县**村**组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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