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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左某某非法经营案)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9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某某,女,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德宏州梁河县**镇收购烟叶。2019年8月23日,李某某雇佣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红色东风牌货车从梁河县勐养镇将烟叶运输至瑞丽市弄岛镇准备售卖。2019年8月28日16时许,瑞丽市公安局弄岛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弄岛镇等秀村委会芒滚村民小组一空地上查获涉案烟叶共计14780公斤,后经鉴定,查获烟叶价值人民币2040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恩云

2020年7月13日

附:

随案移送案卷卷宗2册,光盘9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2套。

3.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某现取保候审,李某某联系电话:1518756****,左某某联系电话:1808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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