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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崔某甲等人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9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卢氏县********因涉嫌盗窃2019年7月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三门峡市卢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2019年7月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卢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2019年7月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三门峡市卢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2019年7月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崔某甲、崔某乙、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崔某甲、崔某乙、杨某甲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白马峪村内为移动公司架设电缆线期间,看到该村段内多个电线杆上联通公司所架设的电缆线为铜芯后,即使用所携带的工具将该段约520米电缆线分段剪下后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废旧铜线价值29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崔某甲、崔某乙、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崔某甲、崔某乙、杨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崔某甲、崔某乙、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崔某甲、崔某乙、杨某甲单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琳 检察员:李胜男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卢氏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卢氏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崔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卢氏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卢氏县**乡**村**组**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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