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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崔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8********,汉族,专科文化廊坊市**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号**小区**幢**单元**室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于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8********,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崔某某指使他人,将被害人杜某某存放在保定市莲池区**广场负一层东侧库房内的卫浴用品,用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的货运车辆盗运至被告人李某某在廊坊的库房。得知被害人报警后,2019年12月17日二被告人将盗窃物品从廊坊运至保定市退还被害人。经认定,被盗浴室柜等80件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2948元。2019年12月20日二被告人因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获其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妍

2020年7月15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崔某某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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