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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崔某某介绍卖淫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甲客源**,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乡**村**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乙客源**,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镇**委**组**号,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曾于200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志,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门****KTV,被告人李某某介绍被告人崔某某管理的卖淫女邹某某、吕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沈辽路万达公寓分别向KTV的客人白某某、包某某卖淫,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二人共计获利4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吕某某、白某某、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

检察官助理邹士军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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